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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09-09-25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 作者: 李茂 【

一、美国土地资源管理特点
1.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是多元化的土地所有制
  美国土地所有制是多元化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内政部土地管理局控制60%,国家森林局控制24%,国防部、垦荒局、国家公园局、水电资源局等部门控制16%。
  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国家公园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若确实需要,可以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权属纠纷由法院解决,政府不担任调解仲裁角色。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以及其他设施时,联邦政府如果确实需要占用州县市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可以依法通过交换、购买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通讯、输电、输油等管线如要通过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须向内政部土地管理局通行权处提请批准并支付租金。
  强调土地的社会职能和利益高于一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美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宗旨和主要目标所在。法律保护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法律规定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之间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虽然美国政府部门只拥有不到半数的土地所有权,但他们仍然拥有对私人土地使用进行规划和管理的权力,特别是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政府也可以征用收购私人的土地,前提是按该土地的市场价格给予合理的补偿,或提供新的土地,政府要让土地所有者的处境与征地前基本无差别。如果个人不满意政府给予的补偿,可以在政府的听证会上表示反对,也可以诉诸法律。
  美国土地占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的容积率以及在容积率范围内空间设定的通过权),这3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
  美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大体经历了粗放管理、协调过渡和严格依法科学管理3个阶段。目前处于第三阶段,主要强调科学规划、有效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强调人的生活环境和野生生物保护。
2.土地管理机构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森林、水、海岸线3英里以外的海洋及海底上的矿产等;州政府主要负责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水和森林等,沿海各州还管理3英里以内的海洋资源;私人土地则由土地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从本质上来说,美国国土资源是按照所有权进行分权独立管理的。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归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管理。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源管理方面注重资源的保护,如政策制定、资源调查、产权登记、利用规划、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在产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发放许可证、收取权利金、租金和转让费、监督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等,而在具体的生产、销售、发展和相关产业的拓展上管得较少,主要通过市场、税费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
  从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来看,联邦所有的土地是按照资源类型进行管理,在联邦层次上是一种既集中又分散的管理模式,主要涉及内政部和农业部,有些政府独立机构也参与对水、海洋、矿山等的管理,例如海事委员会、联邦矿井安全与保健检查委员会、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如农地的管理与保护归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负责,印第安人居住地的土地归内政部印第安事务管理局管理,联邦所有的林地归农业部林务局管理,城市用地归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军事用地归国防部管理,内政部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土地利用的调查工作(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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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各州之间土地资源管理模式以及与联邦政府之间土地资源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与中央集权制国家不同的是,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不是隶属关系,各州具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可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资源,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美国依据法律管理国土资源,近年来随着联邦政府权力的增大,联邦政府对各州资源管理的影响在增强,另外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政策、财政拨款等手段影响州政府土地资源管理。各州以集中管理为主,20多个州设立了资源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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